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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層醫療政策

2020/06/28 診所無障礙建築規範要求是否應溯及既往?


2016年6月營建署著手修改「公共建築物範圍」,評估依樓板面積將「診所」納入G3或F1無障礙設施規範,且溯及既往。衛福部也因診所無障礙問題,被監察院109內正0015糾正。

本會主張,診所無障礙建築規範不應溯及既往,若要訂無障礙標準,既有診所或診所僅變更負責醫師時,不適用新規範。而既有診所若願意主動設置無障礙設施時,其鼓勵預算,應來自健保以外經費。

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》,是聯合國於2006年12月13日通過的有關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國際公約。其第四項,「尊重差異,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之多元性之一部分與人類之一份子」,也「尊重差異,接受建築結構上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身心障礙者服務的診所,是診所之多元性之一部分與診所的一份子」。
在民國90年06月06日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,商業類的B4,只有規範國際觀光旅館。到了101年10月01日第38次修正,將一般觀光旅館與一般旅館納入。有些業者以50萬改建,但反而造成閒置,業者估算每年損失十一億元。 無障礙規範超過實際的需求,造成資源閒置。 若以無障礙規範要求診所,無法改善則處以停業、歇業,本身就是不符合CRPD公約的霸凌。 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life/paper/1317870
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第二章保健醫療權益中,第23 條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,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。 第 24 條根據身障人口分布,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。 顯示在政府資源運用考量上,並非所有醫療機構都需要無障礙設置。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D0050046

診所性質是否與便利商店類似? 四大便利商店的家數與全國診所數差不多,但營業額約為診所總額2倍以上。便利商店增加坪數多服務客人可以創造業績,診所不是商店,不以業績成長為目標,且收入限於健保總額,實質也無法成長。
建築物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篇第170條,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設施適用範圍,原本90年06月06日之始,並無將便利商店列入。而在97年03月13日第27次(迄今已達50次)修改過程中,便利商店列入辦公服務類的G3。

營建署草案規劃樓板面積300-1000平方公尺的診所,與便利商店一樣,列入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要求G3是不適合的比較。 https://www.epochtimes.com/b5/8/1/31/n1997542.htm/amp

刊登日期:2020/07/23 | 點閱率:4080